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检验设备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应设立实验室,设备设施应能够满足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需要,由专职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北京市要求检验室面积不低于15㎡,设微生物实验室的,其面积不低于5㎡。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9.2条款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