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通风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厂房及车间应具有通风措施,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应装有防尘防虫等设施。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1.6条款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