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个人卫生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车间入口处设置更衣室;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等。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1.5条款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