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废弃物存放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1.4条款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