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清洁消毒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配备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及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1.3条款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