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供水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北京市要求市政供水要提供发票,自备井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5.1.1条款 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