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库房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地面平整、易于通风,有放置虫害入侵的装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有温度要求的,要有温控设施。清洁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分隔存放。北京市要求库房面积不低于150㎡,至少要有10㎡的留样间(区)。有外设库房的,要求和厂内库房一样。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4.2.5条款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