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对厂区选址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厂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而已设立的企业因周边环境变化(如厂区周边的道路扩建、房地产开发、新建其他有污染的工厂等)带来的污染则很难规避。因此,除生产场所选址尽量避免在有污染源的地方建厂外,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或消除污染更为重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3.1条款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