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吗?


答:可以选择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大豆油等;也可以直接标示为“植物油”。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四十二、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 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