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食品标签生产者信息如何标示?
答:建议标示委托双方的名称及地址。虽然现行GB 7718中规定可以标示双方的信息,或者只标示委托方的信息及产品的产地,但目前各地对于委托产品标识另有规定,另外GB7718 征求意见稿也对此条款进行了修订。
条款依据—GB7718 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