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答: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加强不合格品管理。实际生产过程发现不合格品时,应及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去纠正,同时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13条款 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的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