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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健 博士
最近,有客户向我们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鹿乡,有个职业打假人吴某某,专门针对梅花鹿制品的包装或者广告宣传进行投诉举报,已经先后投诉几十家企业,投诉理由是:没有野生动物标识,要求商家赔偿!
经过网上搜索,发现吴某某不光针对鹿乡,其对全国针对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多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吴某某提出的法律依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也就是说,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只要列入名录,就需要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那么,哪些动物列入了名录呢?
答: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包括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等九种野生动物。
如果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加贴专用标识,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食品生产企业采购这些原料用以生产食品,是不是也需要在产品包装上加贴野生动物标记呢?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范围是: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加贴标识,现在的难点在于怎么确定:究竟什么是“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什么是衍生物呢?
答:小编查询了一些资料后,个人理解野生动物的衍生物,指的像是毒液、毒素、胆汁这些物质。
那么对于需要使用梅花鹿肉来加工食品的企业,是否需要在产品包装上加贴野生动物标记呢?
答:《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明确了人工养殖梅花鹿的副产品除了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作为普通食品加工利用是没有问题的,按照这个条文,使用梅花鹿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是不需要加贴野生动物标记的。
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没有加贴专用标识,是不是一定需要向吴某某进行赔偿呢?
答:不一定赔偿。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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