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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连发多起茶叶标签投诉 ——如何为散装茶叶包装上无生产日期进行辩护

发布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4460



原创:刘士健  博士

最近,北京多家茶楼因为标签问题被起诉。


基本过程:某消费者到茶楼喝茶,离开时告知店主:茶叶很好,想要购买这种茶叶送朋友,一次性购买量达上万元,但是需要茶楼将茶叶进行完整包装,并加上标签,营业人员接到这么一个大单,当然非常高兴的将茶叶打包,装进礼盒,并一并开具收据交给购买人。


没多长时间,茶楼接到了法院通知:销售的茶叶因为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被起诉了。

起诉方提出:茶楼销售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茶楼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十倍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销售方,茶楼应该如何辩护?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供参考,也欢迎大家在公众号留言,提出更好的解决思路。

第一,起诉方提出的法律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因有两点:

1、茶楼销售的茶叶属于散装食品,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针对的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在标签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使用预包装食品的法律条款去解决散装食品的标签问题明显是不合时宜的。


但是,有一个条款对茶楼经营者是不利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果起诉方提出,即便是散装食品,也应该标注生产日期,经营者确实很难辩护,但是最起码一点:不应该使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解决该案。


2、消费者提出的依据GB7718并不适用于本案。依据GB77181 范围的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如果茶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茶叶是散装食品,那么就不会涉及到GB7718这一点是重中之重,请注意,GB7718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判定为违反GB7718,那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那就非常麻烦了。


第二,从茶叶的特殊规定予以辩护。

茶叶由于其特殊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2016年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称重销售食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中明确规定:“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从茶楼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提出本复函,用于证明自己提供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

第三,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本意予以辩护。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条法规的本意是对受到了伤害的消费者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中,请注意,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购买者是消费者;二是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了伤害,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并存的时候,才能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辩护中,只要我们抓住以下三点,就有避免赔偿的可能性:

1、销售方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不是普通消费者,那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的前提条件就不成立;

2、购买者无法出具其受到伤害的证明,那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的前提条件自然也就不成立;

3、销售的茶叶有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四,从茶叶执行标准关于保质期规定予以辩护。

茶叶和很多产品不一样,很多茶叶都是可以长期贮存的,并无保质期一说,譬如普洱茶,这是茶叶本身特点决定的,因此,如果没有保质期的规定,那么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实际上对消费者并不会产生特别的健康方面的危害。当然,这一条解释显得比较牵强,但是茶叶确实又有这个特点。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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