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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北京2023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2778
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2023)_202305251148494396.doc





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一、生产场所(共18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1.1

厂区要求

1.1.1

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2.厂区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如:农田、植物虫害、垃圾站等)
3.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4.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如:通风设施的进风口附近不应有污染源,垃圾应妥善存放、及时清理,废弃物设施应设置在合理的方位,避免虫害、废气、粉尘等污染进入车间等)
5.《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符合规定要求。

3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可通过改善防范措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1

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效果。

0

1.1.2

1.厂区环境整洁,无扬尘或积水现象。
2.各功能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3.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符合规定要求。

3

厂区环境、布局、功能区划分、绿化带位置及维护等略有不足。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1

厂区环境不整洁;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未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并存在交叉污染。

0

1.2

厂房和车间

1.2.1

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厂房和车间面积,应当与生产设备、产能和人员数量相匹配,避免产品过度堆积,人员拥挤等。
2.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不同洁净度区域之间应完全分隔且门窗必须采取控制开启的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进入不同洁净度区域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口应当分别设置。
3.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4.《功能间布局图》与实际一致。

符合规定要求。

3

作业区布局和划分存在轻微缺陷。布局图与实际不一致。

1

厂房面积与空间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或者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0

1.2.2

1. 车间保持清洁,无霉变、涂料脱落、积水、积灰、结蛛网等现象;
2.顶棚、墙壁、门窗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结构合理,易于清洁;当车间内设施有破损时,应及时修复,不应采用不易于清洁消毒的材质临时替换或遮盖(如用钢板、木板等遮盖破损地面等)
3.顶棚结构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
4.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不易碎,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5.地面、墙壁应当平坦防滑、无裂缝、避免易隐藏污垢的死角、直角弯等;

6.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列入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的物质。

符合规定要求。

3

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1.3

库房要求

注:库房不在厂区内的,按本条款要求核查,并记录仓库地址。

1.3.1

1.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库房;
2.与《生产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功能间布局图》中标注的库房一致。
3.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有照明、通风及防止虫害侵入、藏匿等设施。
4.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监测、控制等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实际库房与平面图、布局图标注不一致。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1.3.2

1.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
2.应设置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留样区等状态标识。
3.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分别安全包装,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做好标识。
4.非生产物料(员工自用等),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物料,回收食品,不合格品,废弃物料等与生产用物料或产品不得混放;药品、保健食品及其专用物料不得与食品混放;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5.不得贮存列入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的物质。
6.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7.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建立货位登记,标识物料或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数量、出库时间和数量、库存数量、保质期(最后使用日期)等,不同批次原料应分别码放,分别登记货位卡。
8.应建立物料、产品、化学品等入出库管理台账

符合规定要求。

3

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

1

应当标示、标识或单独存放的物料,未按要求存放,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0


二、设备设施(共36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2.1

生产设备

2.1.1

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符合生产工艺以及控制生物,物理和化学污染的需要,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1

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0

2.1.2

 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符合规定要求。

3

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有不足。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2.1.3

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良好,并做好记录。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当建立清单并定期校准、维护,保留记录或报告。停用的设备需标注清晰,不影响正常生产。所有生产设备应有清晰的标识。

符合规定要求。

3

维修保养、清单、标识、记录略有不足,或者个别监测设备未校准。

1

无维修保养记录,3个及以上生产设备无标识、无监测设备清单,或者监测设备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或者3个及以上监测设备未校准。

0

2.2

供排水设施

2.2.1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必要时应制定实施加工用水的日常监测计划。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水路应标明流向,不同用途的水路应标识用途

符合规定要求。

3

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1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0

2.2.2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且满足生产的需要。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排水系统应及时清理,不应有垃圾和异味。

符合规定要求。

3

排水略有不畅,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或者排水系统清理略有不足。

1

排水不畅,或者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防护措施严重不足,或者排水系统清理严重不足。

0

2.3

清洁消毒

2.3

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等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评价清洁消毒效果。
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原料脱包和清洁消毒设施

2.内包材清洁消毒设施

3.生产过程中必要的清洁消毒设施或措施

4.工器具清洁消毒设施
5.车间清洁消毒设施
6.生产设备清洁消毒设施
7.更衣室、更衣柜清洁消毒设施
8.工服、鞋靴清洁消毒设施等。

符合规定要求。

3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1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未评价清洁消毒效果,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0

2.4

废弃物存放设施

2.4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清洁作业区内应使用非接触式废弃物收集装置。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时清理、清洁

符合规定要求。

3

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

1

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0

2.5

个人卫生设施

2.5

1.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
2.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污染工服鞋靴应与洁净工服鞋靴分开放置;更衣室应标示更衣流程和规范。
3.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
4.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5.洗手设施的材质、结构应当易于清洁消毒,应连接上下水;临近位置应标示洗手方法。
6.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1

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要求。

0

2.6

通风和净化、除尘设施

2.6

1.应当具有适宜的通风设施,进气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必要时应安装空气过滤装置和除尘设施;并对过滤耗材的性能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更换。
3.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能防止虫害侵入。
4.生产场所内的通风和除尘设施应保持洁净。

符合规定要求。

3

通风、除尘、净化设施略有不足。

1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未评价净化、除尘效果,或者不能满足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侵入的需求。

0

2.7

照明设施

2.7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洁净、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光泽和亮度略显不足,或改变物料真实颜色。

1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0

2.8

温控设施

2.8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温控或监测设施略有不足。

1

温控或监测设施严重不足。

0

2.9

检验设备设施

2.9

自行检验或部分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按期检定或校准。

符合规定要求。

3

检验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性能略有不足,或者个别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或校准。

1

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0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3.1

设备布局

3.1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
1)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排列,并与《工艺设备布局图》一致;且避免交叉污染;
2)水电气等管路标识清晰,利于检修;
3)中转(周转)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4)生产设备不应放置于生产车间以外。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或设备布局与工艺设备布局图不一致。

1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0

3.2

工艺流程

3.2.1


1.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图》与实际生产操作流程一致。
2.申请的食品类别、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或公开。
3.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工艺,应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工艺流程略不合理,或与《工艺流程图》不一致。

1

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工艺流程、原料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或公开。

0

3.2.2

1. 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原料要求,各工序操作规范、参数要求、质量指标等,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控制措施,工艺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
2.生产食品添加剂时,产品命名、标签和说明书及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3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或工艺文件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

1

工艺文件严重不足,或工艺文件与实际操作严重不符。或者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0


四、人员管理(共9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4.1

人员要求

4.1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2.应当设置食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各岗位职责。

符合规定要求。

3

人员职责不太明确,或者个别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1

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0

4.2

人员培训

4.2

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考核,并记录相关情况:
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学习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根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和实际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及卫生等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3)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

4)现场对上述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符合规定要求。现场抽考通过率100%。

3

培训计划及计划实施、培训记录略有不足。现场抽考通过率85%(含)以上。

1

无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严重不足,或无培训记录。现场抽考通过率小于85%。

0

4.3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3

1.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略有缺陷。

1

无制度、制度内容严重不足或未按要求执行。

0


五、管理制度(共27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5.1

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

5.1

1.应当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收标准。
2.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1)应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许可类别、品种明细、许可有效期等,核对原料与生产者许可范围是否对应;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资质;查验进口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经营许可资质;
2)可能涉及非食品原料的物质,应提供该原料属于食品原料的依据;不得采购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作为食品原料;

3)采购预包装食品原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采购食用农产品原料应索取合格证明,包括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所依据的检验结果等;采购进口食品原料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原料检验报告;
4)原料型式检验报告应覆盖原料执行的标准以及其应当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如果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原料缺少检验报告的,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6)国内肉类原料,应查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作为原料;

7)供货者资质及原料的合格证明应与所采购的原料具有对应关系。
3.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验收标准记录原料符合情况,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4.应至少抽查3批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若申请人采购了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原料、冷链食品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应至少分别抽查1批次。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严重不足或有1批次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未按要求执行。

0

5.2

生产过程控制

5.2

1.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规定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控制的相关要求,按照工艺文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规定实施生产行为和过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2.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已脱包原料、中间品、半成品的标识、防护、贮存、检查、使用要求,确保物料不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等问题;明确界定返工物料和返工点,返工物料收集装置应有标识,明确规定返工物料的使用期限,防止投放不合格物料;

3.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安法)

4.从人员、物料、设备设施、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等方面,分析影响食品安全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来源,并制定控制措施:(GB 14881)

1)制定人员卫生规范、生产过程卫生操作规范、清洁消毒制度,和原料、包材、环境等生物污染监测计划等,控制生物污染;

2)控制原料和包材带入的重金属等污染物、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等化学污染;严格规定食品添加剂添加量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定化学品管理制度和使用流程;控制由人员、设备、清洁消毒、虫害防控等因素带入的化学污染;

3)对经物料、人员、设备等因素带入的异物,分别制定有效措施,控制物理污染。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0

5.3

标签管理

5.3

1.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如GB 7718、GB 29924、GB 13432等;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2.配料表与产品配方和实际投料一致。
3.食品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符合规定要求。

3

标签标识略有不足。

1

标签标识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

0

5.4

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

5.4

1.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制定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规定产品出厂时,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和检验合格证明,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编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0

5.5

运输和交付管理

5.5

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冷链产品应执行《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0

5.6

食品安全追溯和自查制度

5.6

1.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日常开展追溯演练。
2.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建立有效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形成记录和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或措施等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或措施等严重不足

0

5.7

生产、过程控制和自查记录

5.7

1.记录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过程控制(包括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数据):
1)应如实记录投料、生产、包装、贮存全过程,监测、记录的数值与标准、工艺文件等要求出现偏差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2)生产现场质量控制人员应定时对生产过程各项参数进行抽查、测量,并如实记录;发现偏差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3)制定原料、食品加工用水、包材、环境等生物污染监测计划,确定与生产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监测限值,按计划实施监测并记录,发现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2.记录自查落实情况:
1)《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应对原料验收和贮存、物料领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从投料到成品全过程生产和过程控制监测记录、卫生操作规范、人员卫生规范和健康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厂区和车间卫生、清洁消毒、生物污染监测、出厂检验、产品标签(生产日期)、成品贮存条件和销售记录等各方面进行检查;连续生产的企业,可每日轮换或随机选择检查事项,不连续生产的企业,应在工作日进行全项检查;鼓励各岗位员工主动查找上报问题;记录并保留检查内容的图片及查阅的记录、文件等材料;
2)《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应对每日检查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总结问题高发环节,分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问题原因,确定纠正措施,验证纠正效果。定期排查产品应符合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性,排查各项制度文件版本是否及时更新并废止旧版,排查原料资质和标准是否有效,抽查日管控项目的落实情况等;综合研判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将问题项及纠正措施在生产区域进行公示,督促全体员工持续改进;
3)《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应包括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安排的内容。

1.各工序记录齐全,能够形成追溯;记录与实际操作相符;记录应有的项目齐全,未发现记录错误、不实等;监测数值与工艺文件要求出现偏差时,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2.过程控制监测计划和环境监测计划完整、合理,按计划实施各项监测,且未发现记录错误、不实等;
3.自查记录、报告等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保留自查的材料、证据,能够促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3

1.生产过程记录可以形成追溯链条,但个别记录内容不完善。
2.监测计划或记录有个别内容不完善。
3.保留了自查的材料、证据,并对不合格项采取了纠正措施,但未能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纠正。

1

1.关键计划、记录、报告等缺失或项目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2.不能形成追溯,或记录不实等;
3.未持续开展自查,未保留自查材料、证据,未对问题项采取纠正措施等。

0

5.8

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8

1.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方案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1

制度、方案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0

5.9

其他

5.9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审查细则规定,建立并执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1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0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序号

核查项目

项目
编号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6.1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6.1

应当提交符合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审查细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符合规定要求。

1

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0.5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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