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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自封“国饮”被罚30万!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1 浏览次数:1294


3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首批12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其中,永和豆浆的母公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违法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此前,永和食品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

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永和食品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因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此,永和豆浆回应此事在2019年已处理完毕,公司已做了自查,杜绝相关问题再发生。



关联国字事件及国字审查标准:

2019年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品牌”作为广告用语违法!》:

国家市监总局称: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媒体和企业在广告中宣称所谓“国家品牌”,既误导消费者,又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利用“国家”名义为企业品牌背书,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2019年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就“CCTV国家品牌计划”涉嫌广告违法问题约谈中央广电总台: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29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2019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选取2019年下半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二、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三、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四、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纯中药安全无毒可靠”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六、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 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七、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八、玫丽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广告中配以“玫丽盼全球化分布”的地图,该地图中“香港”、“台湾”两地被单独列出,与中国、日本等主权国家并列绘入全球地图,同时该地图中将中国大陆以红线标出,未包括台湾岛和海南岛两处,并以不同颜色将上述两处与大陆地区进行显著区分。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九、上海赢领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近视眼镜,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荤段子和男女不雅图片,含有“有了近视眼镜,高度近视的主人公可以继续看A片了”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十、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十一、上海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 工厂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预防和改善孕期贫血”“预防出生缺陷”“预防妊娠高血压、降低早产风险”等,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上述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二、上海松郡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国家级规划,直接受益张江科学城南扩”“5.5 米层高,灵活空间,一层价格,双倍收益”。经查实,广告中所述的规划并非国家级规划;所谓“一层价格,双倍收益”,需要对所购房产进行隔层才能实现,可能产生违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还宣称该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统一运营,实力保证,投资无忧”,含有对投资回报的承诺。

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9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小贴士:

1、企业利用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推销自身的商品或服务,已成为常见的商业广告行为,也是广告违法问题高发的领域。警示:广大企业要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网络自媒体商业广告发布管理,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2、广告导向问题常见于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违法使用低俗、媚俗、恶俗的内容吸引眼球等方面。警示:广大企业要依法合规使用中国版图,共同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利益;要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3、上述虚假违法广告主要涉及医疗服务、教育培训、食品等领域,以虚假承诺、虚构效果、混淆概念、不实宣传等形式误导广告受众。提醒: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通过移动终端发布广告,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快捷实现广告到销售的商业变现,为消费者提供更便利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地域性和差异性监管困难。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广告推送,合理安排生活消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可以通过12315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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