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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次数:1204
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_202003301428189036.doc

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

  根据《保健食品 备案产品可用辅料 及其 使用规定( 试行 》的 有关要求, 中心 起草了 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 具体规定,并经 总局特食注册司批准 目前 保健食品 备案管理 信息 系统中完 成了相关系统 建设, 近日 已上线。 其相关 内容要求如下:

 

  一 食品 用香精 填写 要求:

 

  1. 申请人在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应填写具体香精的名称,不需要列出香精组成成分, 但需要上传“未违规使用香精的承诺书” 。

 

  2. 食品 用香精 应 符合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用香精 》的要求 。

 

  3. 单独使用 的香料有不适宜人群或注意事项规定的( 如 香兰素) ,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 、产品中口味的选择:

 

  1. 申请人填写一个香精时, 产品名称可以选择该香精对应的口味,或不选择口味 。 如选择“ 菠萝香精 ”,产品名称可以选择 “ 菠萝口味 ”或 不选择口味。

 

  2. 申请人填写多个香精时, 产品名称应选择 一种主要香精 对应的口味,或不选择口味。

 

  3. 目前备案保健食品中可选择的口味 均来自前期注册过程中已审批的产品,我中心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

 

  2017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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