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主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
【申请】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说明】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