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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到底哪些设备需要强制检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961


1
依据

1、本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文件号:2019年第48号 

2、本文中:P表示型式批准,V表示强制检定。


2
强制检定的设备

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

  1. 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2. 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3. 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4. 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
型式批准的设备

列入《目录》(目录见文末)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满足:

  1. 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 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3.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
过渡处理办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2、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5
7个文件作废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

  4.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5.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

  7.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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