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浙市监法〔2019〕24号)
告知承诺制是指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予以免罚的制度。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2、具备整改条件的;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所列情形。
浙江省对于食品方面轻微违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包含了网络食品、“三小”食品等,这里按照违反的法规进行分别介绍。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对于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但已通过审查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4、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7、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的;
2、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卡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
五、《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对于违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