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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市监办〔2020〕26 号关于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次数:1158
浙市监办〔2020〕26 号关于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_202007151057072701.doc

浙市监办202026 号

关于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发布第三五四号公告,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随后发出《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办法》实施,贯彻《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印制、发放和更换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适用情形的,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账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应于2020 年12 月31日前完成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

请各市局于5月15日(周五)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收集并向省局报送已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企业的数据(附件2中数据完整无误的企业无需报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年份、初审机构、企业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公告号、核准公告日、公告发布单位、标准类型(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制定单位、标准制定时间、证明材料。

具体做法:对照附件2,①如企业在表中存在,但信息不完善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完善信息并提供标准文件;②如企业在表中不存在,除须提供上述各项数据以外,还须提供该企业被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公告、所遵循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该企业仍然存续等证明文件的扫描件(请生成压缩包上传)。详情参阅附件4。

各市局应向省局告知附件2中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信息,对这些企业不予发放新的专用标志,也无须报送上述数据。

(二)收集并向省局报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使用企业材料:①证明该地理标志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材料: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等(二选一或都提供)②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③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是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人集体成员的材料,包括初步审定公告(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公告等④证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被许可使用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并备案的材料,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二选一或都提供)(请生成压缩包上传)。商标许可备案流程及书式等事宜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商标申请指南、商标申请书式等专栏。详情参阅附件4。

(三)完善并向省局报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据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其他初级产品、工艺品、其他)、所在市和区县、初审机构、申请机构、受理公告号、受理公告日、批准公告号、批准公告日、标准规范号、标准规范名称、标准规范类型、产地范围建议文件、产地范围、产品描述、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对照附件1、附件5(按市排列),我省共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4件,必填项数据均填写完整的有28件,存在缺失的有86件。

请各市局根据完善数据要求,填写并向省局报送附件1“普查后必填项缺失数据项表”。如发现有遗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请按照“普查后必填项缺失数据项表”的格式,填写“遗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览表”。

(四)对去年地理标志数据资源普查中,缺失的11件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附件3)进行确认并报省局。

针对国知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运行中可能会调整的要求,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市局。

二、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管和使用管理工作宣传

各地要严格审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不予通过审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逐步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大力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在监管中发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报告省局。

各地要广泛深入宣传解读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意义,引导合法使用人积极使用专用标志。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服务引导。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及时为公众提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监督协调和示范引领作用。

各市局于每年12 15 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

联系人:省局商标处 金磊,电话:0571-89767053;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段钰,电话:0571-87006406。

 

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数据总体分析_浙江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信息分析数据_浙江省

3.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分析_浙江省

4.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功能操作说明  

          5.浙江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附件均以电子版下发)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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