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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的雷区——资质问题?——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一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次数:2778

作者:陈嘉

食品委托加工,已经成为一种食品行业比较常见的模式。但是很多委托加工合同签订时,责任条款不清晰,经常会出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扯皮推诿,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

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可见,委托方需要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因此,如何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确保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为了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加合理规范的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根据自己对法规标准的理解,结合多年的实际经验,编写《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和大家进行探讨。文中不足之处,还请高手指点。

今天探讨的问题是,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的资质问题。



01


委托加工的双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据这一条款,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主要包含两种形式:

1、委托方只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工食品。值得注意的是,委托方应该具备所委托食品类别的经营许可范围。

2、委托方只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值得注意的是,委托方应该具备所委托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


02


在委托加工的资质审查上,常见问题如下

1、委托方不具备该产品的销售或者生产资质

譬如委托方只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许可范围只有预包装食品,不包含冷藏冷冻食品,那么就不能委托冷藏冷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冷藏冷冻食品。

(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通知小编删除)


2、受委托方不具备该产品的生产资质

譬如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范围是“热加工糕点”,不具备“冷加工糕点”的生产范围,那么受托方就不能承接“冷加工糕点”的委托业务。


3、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资质超出有效期。

很多企业对于许可资质的有效期,往往属于审核,以致于对方的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时,还继续进行委托加工,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03


相应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不具备资质,进行委托加工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04


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9月25日修正)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作者简介




陈嘉,食品化学与营养学专业博士,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教师,贵州省食品加工研究所客座教授,贵州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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