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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池建敏
2020年7月30日,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举办大型《食品标签最新法规及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培训班,我公司刘士健博士、陈嘉博士应邀承担了本次培训任务,超过300名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周湘菊老师主持当日的培训活动。
刘士健博士以幽默风趣、通俗易懂的教学方式,对食品标签最新法规进行了深入解读,包括《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五版)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版),对标签制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及食品企业如何应对职业打假恶意投诉举报进行了系统性介绍。
陈嘉老师讲授的《如何避免委托加工雷区》是本次培训的亮点。陈嘉老师指出,委托加工在食品行业普遍采用,如何规范地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并对如何避开委托加工雷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方法。
培训过程中,学员提出了很多标签方面的问题,授课老师进行了整理,并及时向学员进行了反馈!
以下为陈嘉博士和汤婷老师对本次培训学员提出问题的答复
配料表中的“味精”是否需要写成“谷氨酸钠”?
作为调味品添加使用的时候标注“味精”;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时候标注“谷氨酸钠”,可以看购买的产品包装是什么类别。
根据7718-2011 4.1.4.2 如果标签上有“拒绝添加色素”的字眼,是否需要标示色素含量?
需要把该产品可以添加的色素的含量标示出来。另外,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字样,建议谨慎标注“拒绝添加色素”。
产品配料表是否可以用“饮用水”?还是要改成“水”?
可以标注“饮用水”,无需改成“水”。
产品配料表的引导词是否只能用“配料表”或“配料”?是否可以用“产品配料”?
引导词只能用“配料表”或“配料”,除了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不可以标注“产品配料”。
产品有多个小包装的,比如酸菜鱼里面有鱼,酸菜包,酱料包等,最外面的包装的生产日期是写哪个生产日期?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产品有多个小包装产品的,比如酸菜鱼,营养成分表是否需要体现所有产品?如果其中香辛料包中只有干辣椒,青花椒是否可以不写营养成分表?
内含多个小包装产品时,营养成分表有两种形式,一是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二是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所以当选择第二种形式时,单一原料香辛料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表。
GB 7718适用于食品包装包材吗?
不适用。GB 7718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检测产品营养成分指标“钠”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之差不符合GB 28050规定允许偏差范围时,产品是否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可以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处罚?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所以可以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所以索赔的前提是两个:一个是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一个是受到损害,如果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害可以不赔偿。
产品配料表中添加了别的产品作为原料,什么情况下需要加括号说明所添加的产品的配料?
1、复合配料加入量≥25%;
2、复合配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流心奶黄月饼执行GB/T 19855-2015标准,命名产品是否需要标示其含量?
GB/T 19855没有规定需要标注含量。配料是否需要标注含量要看是否对某配料进行强调,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产品中使用了复配着色剂,产品中需要把复配着色剂所使用的添加剂都写在配料表里面吗?例如:饼干中使用了栀子黄复配着色剂,配料表中只写了复配着色剂,这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如果要把复配着色剂都标识出来,配料中的一种添加剂是该类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例如:丙二醇。
复配食品添加剂需要把具体的每个食品添加剂标注出来,复配着色剂也是一样。如果复配着色剂含有产品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不能使用该复配着色剂。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标签可以不标识营养成分表,但是要在产品说明书或者合同上标识,请问市场监督局人员怎么核查企业是否在合同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已经标识说明了呢?如果企业没标识怎么处罚?
GB 28050中并没有“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概念,GB 7718才有此概念,并且规定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市场监管局人员需要对标签、说明书、合同进行检查调查。
关于标识认证的问题:贴牌的产品,实际生产基地有认证,但是销售的公司名下没有认证,比如有机食品,这样的情况可以标识认证标志么?
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也就是受委托方有相关认证就可以标注;另一种是认为产品属于委托方,委托方如果没有相关认证就不可以标注。
执行商业推荐标准SB/T 10292的调和油,是否应优先执行强标GB 2716-2018,食品名称应命名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如果正版面命名调和油是否符合?
GB 2716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管是否标注都需要执行符合该标准,所以需要按照GB 2716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只标注调和油不符合标准。
赠品净含量如何标示
GB 7718附录C
当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与7718相冲突时应以哪个为准?其中关于配料表标注,保健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的设计应与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相关附件的“标签、说明书样稿”内容相一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问一个调味品标签标注图片的问题。一个产品名为:蒸鱼豉油,图片是蒸鱼这么一个菜式的图片,配上文字“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这样可行不?其实像这种标注方法,在市面上也有很多,例如:盐焗鸡粉,印盐焗鸡菜式;水果光亮膏,有糕点装饰图片。对于这种标注方法有什么看法?
可以。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过敏原警示语,怎么描述才算强调警示?直接在标签描述:本产品含乳制品。是否符合要求?
可在配料表后直接标示,如:致敏物质:×××。
虾的产品名称及在配料表中的名称直接写虾仁或者是带头虾可以吗,还是一定要标出具体的品种,就好像南美白对虾虾仁,产品名称和配料表中的名称可以直接写虾仁吗
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标示,假如是用南美白对虾煮制去壳冷冻后制得,可以标南美白对虾。(不了解产品具体情况,仅供参考)
出口转内销食品标签标注问题。标签上的所有外文是否都应翻译过来,包括产品简介、产品广告语等非强制性内容?中文字符高度是不能比外文字高小,对么?另外,中文标签采取标贴形式行不行。
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均应符合GB 7718及28050的相关要求。标签应包括GB 7718及28050标签强制要求标识的内容,非强制要求标识的内容可以不标。食品标签可以采用不干胶粘贴的形式。
进口食品标签中文标注问题。标签上的所有外文是否都应翻译过来,包括产品简介、产品广告语等非强制性内容?中文字符高度是不能比外文字高小,对么?
进口食品可以只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字符高度等具体可以参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饼干配料里只添加草莓味食用香精,在包装上可以标不真实的卡通类型草莓图案吗?
可以,但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如“图案仅供参考”。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提到保质期的标注形式是保质期到xx年xx月xx日,如果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1日,保质期是一年,那么如果按年月日的标注方法,是不是标注为,保质期至2020年1月1日呢?因为7718征求意见稿是可以按现在标注方式的标注,保质期:一年,两者是否有冲突?
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不存在冲突问题。一般来说,即便正式发布后有新的规定,也会留出一定时间的缓冲期。
进口原料,是回来再加工的原料,可以不标示进口商等国内代理商的信息?
再加工就是生产行为了,该原料是再加工食品的配料?如果按这个理解,该商品为国内生产的食品(非进口食品),应该按7718相关的规定进行标示。
对于使用鲍鱼香精的复合调味料能叫鲍鱼汁调味料吗?
不能,食品名称应能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如果产品配料中无鲍鱼汁,则不能叫鲍鱼汁调味料,可以叫“鲍鱼味调味料”。
香精调制的风味产品,是强制不能使用真实图案?还是可以加上“图案仅供口味识别”就可以。
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真实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产品是单件整箱售卖的8L一次性PET包装饮用水(内包装),外包装是纸箱。外包装箱标识所有产品信息,内包装的一次性桶或盖上是否需要标识产品信息,如果要标需要标注哪些信息?
内包装为最小销售单元,应按GB 7718等的要求进行标示。
配料表中没有添加某个配料,但在包装上标识了这个配料的图片,可以吗?
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是不是只有食品取消QS,工业上还可以用,看到洗洁精上面都还保留有,相应的文件在哪里有说明?
从2015年10月起,我国开始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QS”标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被“SC”(食品生产许可)替代。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仍属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我国能参照日本,不展开标示食品添加剂,例如只标示防腐剂,不展开标示具体的防腐剂(山梨酸钾、二氧化硫)?
不能;应按我国相关的法律及标准规定进行标示。
储存有一定年份的茶叶(如1997年3月2日制作的白茶饼茶),如果在2020年销售,更换包装纸后标签的产品执行标准应使用1997年3月2日在使用的标准还是现行的最新有效的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怎么打印?
关键看如何定义茶饼更换包装的行为?按7718的定义,预包装食品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更换包装是一种生产行为。但该生产工序并不符合白茶的生产规范及标准,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非法生产行为,标签标识问题无从谈起。
标签瑕疵具体有哪些内容?不误导消费者具体内容有哪些?标签没标示等级是不是定性为误导消费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标签“瑕疵”可以定义为标签上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规范之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一一列举。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产品原标签信息印刷错误或被监管部门判定瑕疵的标签是否可以采用正确或改正后标签张贴覆盖后重新出售?
除日期标示以外,标签其他内容可以加贴。或将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
水产品包装标签:品名:南美白虾带头虾,产品工艺不加添加剂的,只是经过速冻工艺后进行包冰。那么在配料表中,可否直接标注:南美白对虾,不标注:水?
速冻工艺中有加入水吧,如果加入了水应该根据实际添加予以标注。
请问如何理解推标的理化指标问题?(强标的理化指标是标签审核的必要条件),但如推标GB/T10792碳酸饮料的二氧化碳气容量指标和推标GB/T30767咖啡类饮料的咖啡因指标,也是标签审核的必要条件吗?如果没有相应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倍数或没有相应咖啡因数值,就不能作为其饮料的具体定型吗?
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假如产品是执行GB/T标准,则该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具有强制性。如该标准对标签有具体要求,则应同时标出,并且也是标签合规的必要条件。
如GB/T30767中要求标签中应标示产品咖啡因含量等:
GB/T10792碳酸饮料(汽水)中对标签的要求为:
水产制品,生产工艺使用精炼大豆油。那么在过敏原标示中,精炼大豆油,是否属于大豆制品过敏原?
精炼大豆油属于大豆制品,属于过敏原。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什么叫对保质期有要求?
保质期通常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对保质期有要求”即产品有品质保持期,需要标出。
产品中使用到新食品原料,如蛹虫草,是否需要标示不适宜人群?如需要,该如何标示?
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均规定“蛹虫草”属新食品原料,采用其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在其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按公告内容标注不适宜人群。
枧水复配添加剂,在配料中应该怎样标注?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固体饮料中添加GB2760中的食品用天然香料:葡萄籽提取物。外标签可以直接标示:葡萄籽提取物吗?或者标示:葡萄籽提取物(食用香精)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因此标签可以直接标示为:葡萄籽提取物。
产品的配料含叉烧酱(属于复合调味料,含量低于25%)叉烧酱无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有国家标准,这种情况叉烧酱是否需要标识原始配料
虽然复合调味料有国家标准,但那个国标太过于简单,我们还是建议标示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产地,7718只在委托生产且不标识被委托方才需标识产地,那产地是否要求强制标识。
特定情况下必须标注,一、委托产品,只标示委托方信息时;二、分公司生产,只标示集团公司信息的情况。根据GB 7718问答 五十条,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一个食品标签,规格发生变化,原来规格是1*5kg的,现在由于客户需求,需要更改在2*2.5kg,是否可以通过加贴标签更改规格?
可以加贴。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标识比企标规定的要求短,是否可以?如:产品标签保质期是90天,企标为180天。
可以看做瑕疵。食品标注的保质期低于企业标准,不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未”,“无”等字眼的使用,如未加碘精制盐,是否碘含量检测结果必须为0mg/kg?或者只要碘含量<5mg/kg就可标称未加碘。
根据《GB/T 5461-2016 食用盐》,未加碘食用盐含量应小于5mg/kg,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包装标签上的条码用委托方的还是受委托方的?
商品条码应使用委托方的。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没有申请地理标志,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字吗,例如原料若羌红枣,在佛山生产,名称可以叫“若羌红枣”吗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应在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若羌红枣”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时若羌红枣管理协会也注册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此在佛山生产的产品不能标示“若羌红枣”等名称及商标图案。
产品名称什么时候可以标示:商标名称+牌+实际样品名称。
根据7718,食品名称应为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所以只要产品名称能反映真实属性就可以。
我司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后是否需要用括号标注标准的名称。例如:日式白汤拉面汁(调味汤汁)
食品名称应为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建议括号内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中该产品的具体类别。
产品执行企标,标签上的配料与企标中要求的配料有差异,例如企标中要求“以大米,山药,红豆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红糖,椰子干,燕麦中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标签配料上没有红豆,而且还多了紫薯干,这种情况下标签是否不合格?
企标是产品的执行标准,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以大米,山药,红豆为主要原料”并未规定不能添加紫薯,但配料中无红豆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标准表述。
陈嘉
食品化学与营养学专业博士,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教师,贵州省食品加工研究所客座教授,贵州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
汤婷
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技术专员。毕业于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具有食品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已为多家企业提供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备案、工厂设计和标签审核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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