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01503266,15201603266,全国热线:400-008-200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市监发〔2021〕1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依申请公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信发〔2021〕65号)要求和相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信息化数据规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准确设定较重处罚列入范围
当事人存在《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违法行为,且受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严格履行列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恶意等因素。其列入程序,嵌入在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实施。
1.行政处罚调查终结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制作告知书草案,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案审机构或承担案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案审机构)审核。
2.案审机构会同法制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及案件涉及领域的业务主管机构做出审核意见后,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对于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办案机构制作告知文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拟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决定后,终止列入程序。
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案审机构会同法制机构、案件涉及领域的业务主管机构以及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由办案机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于决定作出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由原承办机构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工作,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参照前款实施。
当事人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暂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三)及时做好名单移出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四)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信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移出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案审机构进行审查。
2.案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案审机构应当组织核查和会审,综合核查意见和会审意见,拟定信用修复建议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4.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由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告知当事人。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原承办机构受理。修复程序参照前款实施。
(五)依法依规实施撤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原办案机构提出撤销建议报案审机构。案审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作出移出决定的机构组织核查。建议撤销移出决定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撤销移出决定的,应当恢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状态。
(六)做好新旧规章衔接
对于2021年9月1日后发生,以及在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但持续到9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对现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分类处置。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当事人提前移出申请并交原承办机构办理。
(七)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信息,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记于当事人名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管理措施。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实施信息公示。登记注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推送。
(八)规范文书使用和归档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应当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文书以及相应的撤销列入、移出和撤销提前移出所产生的文书,由办案机构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其他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原承办机构将列入、撤销列入、移出和撤销提前移出所产生的文书,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各区局要根据市局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做好统筹推进;市局执法办案和各相关业务机构要做好本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做好对各区局相应业务指导。
(二)做好工作协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各项职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要嵌入行政处罚程序中,办案机构、案审机构、法制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及各相关业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三)强化技术支撑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执法办案以及各有关业务系统要依据总局要求做好系统改造,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
(四)严格工作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分析研判《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要求及时调整,督促履职尽责,防范廉政风险。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
附件:1.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2.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3.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听证通知书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
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6.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涉法院)
7.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协助公示函
8.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书
9.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0.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承诺书
11.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12.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13.撤销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14.送达回证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名称/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审批事项 |
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办案 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案审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相关业务主管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信用监管 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 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市监 〔 〕第 号
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
经查,你(单位) (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听证通知书
市监听通〔 〕 号
:
根据你(单位)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事(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准时出席。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听证的,本局将依法终止听证。
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 担任记录员, 担任翻译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你(单位)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员还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
名称/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审批事项 |
列入/不予列入/提前移出/撤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已经听证 |
||
当事人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
||
听证意见 |
|
||
执法办案 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案审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相关业务主 管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信用监管 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 (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作出前已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法院(司法文书名称及文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7
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协助公示函
市监 〔 〕第 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作出将名称/姓名、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 市监 〔 〕第 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特请贵局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工作日内协助公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 市监严违入〔 〕第 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8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书
基本 情况 |
当事人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
|
|||
住 所 (经营场所) |
|
|||
联系电话 |
|
|||
登记/发证机关 |
|
|||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决定 文书号 |
|
决定日期 |
|
|
申请 事实和 理由 |
|
|||
申请 单位 签字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附件9
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理办法》 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10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承诺书
(申请人) 郑重承诺:
本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重塑良好信用。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决定书文号)。 年 月 日,你(单位)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查,你(单位)符合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12
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依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文书号)。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已于 年 月 日 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予以撤销,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1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市监 〔 〕第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决定。经查,你(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公示期重新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14
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