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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池建敏
【事件描述】
现有举报人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投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拉丝素肉”产品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举报人声称:该公司产品名称为“拉丝素肉”,在产品配料表中显示添加了牛肉粉,并不是“素肉”,违反《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投诉人认为:产品不是素肉(素食),但在产品标签上强调“素肉”,已构成对消费者误导。
【投诉举报请求】
投诉人向监管部门提出以下请求:
1.确认被举报入所生产的食品违法。
2.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申诉举报人。
3.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
4.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入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答辩文书】
接到企业的求助电话后,我公司根据实际问题,帮助企业向市场监管局提供说明性文书,核心点如下:
一、 “素肉”,并不是指产品必须是全素食。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六条(五)规定: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见附件2)。我公司产品标注“素肉”符合此条款规定。由此可见,“素肉” 只是该类食品的一个通俗名称,并不是指产品必须是素食。
二、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该产品可以添加牛肉粉。
该产品添加的牛肉粉,主要是为了改进产品的风味,提高产品品质。本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649《大豆蛋白制品》,该标准对于产品的定义:以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配以相关的辅料,经浸泡、脱水…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根据本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于添加辅料的类别并没有具体要求,也没有任何不能添加“牛肉粉”的限制性规定。
三、 “素肉”属于豆制品,产品名称为“素肉”,符合我国法规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豆制品(2501)中“素肉”属于豆制品中的其他豆制品,由此可见“素肉”属于对此类产品的通俗名称(见附件2)。
综上所述,该公司生产的“拉丝素肉”清晰标示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符合产品特性,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
【作者简介】
池建敏,女,汉族,现为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技术专员,具有在食品行业近十年的工作管理经验,2016年在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已累计为百余家食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内容涉及企业顾问、工厂设计、生产许可办理、体系认证、企业标准备案、企业培训等。服务过的企业产品范围覆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酱腌菜、坚果、代用茶、固体饮料、调味料、即时鲜切、肉制品、蔬菜制品、食用菌、食糖、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糕点、水果制品、其他食品、保健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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