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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
1.选料和清洗
2.杀菌方式和时间
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
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
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
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
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5.保温运输车。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豆芽孵化容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1352-2009《大豆》;GB/T 10462-2008《绿豆》;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豆芽所使用的大豆和绿豆等原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原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对人体安全无害。
工业化豆芽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不少于15天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送检。
表1 工业化豆芽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控制指标 |
1 |
标签 |
√ |
√ |
√ |
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
2 |
净含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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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感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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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铅(以Pb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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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限量:0.2 mg/kg |
5 |
总砷(以As计) |
√ |
√ |
√ |
限量:0.5 mg/kg |
6 |
总汞(以Hg计) |
√ |
√ |
√ |
限量:0.01 mg/kg |
7 |
镉(以Cd计) |
√ |
√ |
√ |
限量:0.1 mg/kg |
8 |
亚硫酸盐(以SO2计) |
√ |
√ |
√ |
限量:20 mg/kg |
9 |
2,4-二氯苯氧乙酸 |
√ |
√ |
√ |
限量:0.001 mg/kg |
10 |
百菌清 |
√ |
√ |
√ |
限量:0.2 mg/kg |
11 |
多菌灵 |
√ |
√ |
√ |
限量:0.02 mg/kg |
12 |
6-苄基腺嘌呤 |
√ |
√ |
√ |
限量:0.001 mg/kg |
13 |
4-氯苯氧乙酸钠 |
√ |
√ |
√ |
限量:0.001 mg/kg |
14 |
赤霉素 |
√ |
√ |
√ |
限量:0.2 mg/kg |
15 |
福美双 |
√ |
√ |
√ |
限量:0.03 mg/kg |
16 |
土霉素 |
√ |
√ |
√ |
限量:0.01 mg/kg |
17 |
氯吡脲 |
√ |
√ |
√ |
限量:0.01 mg/kg |
18 |
乙烯利 |
√ |
√ |
√ |
限量:0.01 mg/kg(以乙烯残留计) |
19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
符合 GB 22556的规定 |
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GB 22556、GB 2760、GB 2762、GB 7718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独立包装不少于10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工业化豆芽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