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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1. 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2. 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3. 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 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2) 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3) 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 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1. 食用氢化油 ①选取原料;②氢化过程; ③后脱色、脱臭
2. 人造奶油 ①乳化程度;②巴氏杀菌;③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 ④熟成条件的控制
3. 起酥油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②熟成条件的控制
4. 代可可脂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 ②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1. 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2. 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3. 酸价、过氧化值超标;4. 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间和成品库。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1. 食用氢化油: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2. 人造奶油: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3. 起酥油: 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4. 代可可脂: 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3218-1992《起酥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水分及挥发物 |
√ |
√ |
√ |
|
3 |
脂肪 |
√ |
√ |
√ |
|
4 |
食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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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熔点 |
√ |
√ |
√ |
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 |
6 |
酸价 |
√ |
√ |
√ |
|
7 |
过氧化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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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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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总砷 |
√ |
√ |
* |
|
10 |
铜 |
√ |
√ |
* |
|
11 |
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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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菌落总数 |
√ |
√ |
√ |
|
13 |
大肠菌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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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致病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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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霉菌 |
√ |
√ |
* |
|
16 |
抗氧化剂(BHA、BHT) |
√ |
√ |
* |
|
17 |
防腐剂(山梨酸) |
√ |
√ |
* |
|
18 |
标签 |
√ |
√ |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 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 ,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