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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健 博士
很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味精,那么,在配料表中究竟是标注“味精”,还是应该标注“谷氨酸钠”呢?
味精,是一种调味品,属于食品的范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中是非常明确的概念。在GB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味精分为: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99.0%)、加盐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80.0%)和增鲜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97.0%),这三种味精的区别在于:加盐味精是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量精制盐的混合物;增鲜味精。是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等增味剂的混合物。
谷氨酸钠,属于增味剂,是一种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普通消费者能够在超市购买到的,基本上都是味精,属于食品,如果是食品添加剂中的谷氨酸钠,超市一般是不会销售的。那么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如何标注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查看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如果生产许可证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有明显的“食品添加剂”字样,那就肯定是食品添加剂,在标注的时候就应该标注为“谷氨酸钠”。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标注的是味精(谷氨酸钠≥99%),那生产企业在自己产品标签上就应该标注:味精(谷氨酸钠≥99%)。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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