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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中含有泡打粉应如何标识?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11241


作者:刘士健 博士

有的食品中,会添加泡打粉,企业在标签上直接标注“泡打粉”,遭到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投诉的理由是没有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现在,我们就泡打粉应如何标注进行逐条说明。

一、什么是泡打粉?

泡打粉是一种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泡打粉溶于水中而起反应,有一部分会开始释出二氧化碳(CO₂),同时在烘焙加热的过程中,会释放出更多的气体,这些气体会使产品达到膨胀及松软的效果。泡打粉是一种快速发酵剂,主要用于粮食制品的快速发酵,让产品蓬松。用于制作蛋糕、发糕、包子、馒头、酥饼、面包等食品。

二、食品标签上,泡打粉名称应怎样标注更合理?

泡打粉在《GB1886.24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中,可以标注为: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但是依据该标准条款1的说明,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因此,在产品标签上既可以标注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标注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三、如果将泡打粉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是否需要标注原始配料?

泡打粉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果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按照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以下简称7718问答) 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定: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因此,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泡打粉,应将泡打粉的原始配料进行标识。


四、 如果泡打粉是通过其他复合配料(以下简称A配料)带入到食品中,是否需要标注其原始配料?

第一种情况:A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超过25%时,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依据GB7718问答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请注意,如果泡打粉在终产品中起到功能作用,则必须标示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笔者建议最好将泡打粉的原始配料全部进行标识。


第二种情况:A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并且A配料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依据GB7718的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中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也就是说,如果A配料在食品中添加量小于25%,并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就不需要标注A配料中的任何成分,但是如果A配料含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就要注意了,依据GB7718问答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第三种情况:A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但是A配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这种情况,依据GB7718的4.1.3.1.3,则应将A配料中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包括泡打粉。那么,泡打粉是否需要展开标识呢?这就要看泡打粉是否在终产品中起到工艺作用了。依据7718问答第二十六条: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复配食品添加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

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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