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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食品冷库不备案,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第25、72条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2319


作者:刘士健 博士

【具体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解读】

一、什么要求备案?

在过去几年中,“僵死肉”案件屡禁不绝。譬如,仅仅一个以石磊为首的犯罪团伙,从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间,走私冻鸡脚、冻牛肉(俗称的“僵尸肉”)高达14087吨。这类案件查处的一个难点,就是因为无法全面、准确掌握各种贮存食品冷库的信息,所以这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冷库进行备案。

二、上哪备案?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三、多长期限内必须备案?

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四、如果不按照规定备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


五、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需要单独对自己的冷库备案?

不需要。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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