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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通过上课办会骗老年人买保健食品?工作人员也要被重罚!!!——解读《2019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73条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798


:刘士健 博士

估计很多老人都在街头碰到过一些年轻人热情的促销行为:大爷大妈,我们有免费的保健培训,参加培训不仅可以免费检查身体,还有免费礼品可以获取哦!与此同时,估计很多人都和家里老人争吵过:“这些都是骗子,您干嘛要买这么多的保健品?”

笔者曾碰到一位老人,一个月工资2000多元,平日里省吃俭用,但是居然在一年的时间里,被诱导在买保健食品上花了六万多元!!!相当于这位老年人不吃不喝,攒两年!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对这种情况界定了处罚条款。简单举例说明,如果某单位业务员的上一年收入为十万元,如果今年通过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将最高会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具体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例解读】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类似行为的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如果类似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如果类似行为属于单位违法行为,除了处罚单位,涉事的相关人员也会遭受处罚!处罚金额是: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如果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忽悠老年人去上课、参会、咨询,通过虚假宣传的形式去诱导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请注意:遭遇的处罚将是: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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