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01503266,15201603266,全国热线:400-008-2003

字体不符合规定,罚没款50万?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1337

【案件描述】

举报人举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标注误导消费者,要求查处并奖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公司,其生产的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中“大酱汤”、“辣豆腐汤”、“麻婆豆腐汤”标注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字号大,且颜色不一致。某公司现有库存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126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23箱。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食品名称中大酱汤、辣豆腐汤、麻婆豆腐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大,字体颜色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库存实施查封扣押。

经调查,某公司还存在生产的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调味佐料、辣椒油,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辣椒酱、酱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合计货值金额为92544.54元,违法所得总额61634.52元。


【案件结果】

某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中大酱汤、麻婆豆腐、辣豆腐汤料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大,字体颜色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某公司生产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辣椒酱、酱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调味佐料、辣椒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实施处罚。

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鉴于某公司正式生产涉案食品前将标签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标签合格的检验报告,且无主观故意,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四)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八)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经合议人员合议,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126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23箱;2.没收违法所得61634.52元人民币;3.罚款462722.7元人民币(货值金额92544.54元五倍罚款)。合计罚没款524357.22元人民币。


【案件特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中“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表述针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某公司对其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等食品名称中大酱汤等与料理用调味酱字号不一致,字体颜色不一致,其认为:“料理用调味酱””六个字标注的是很明显的,字体大小足够使任何一个视力正常的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到其购买的产品是调味酱而不是大酱汤,不会产生误解。

执法部门召开以法制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及律师参加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该问题,分歧也很大,一部分与会人员和律师所持观点与生产企业一致,而且市场上类似问题很普遍。因此,判定“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而只能靠人的主观判断。


【案件启示】

一是越是有争议的问题越要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

本案中,举报人举报的是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等食品名称标注误导消费者,定性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情形是本案的中心。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表述是人主观认识的范畴,没有量化的标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执法人员应当站在某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多征求不同人员的意见,多向专家、律师请教,找出最有力的证据佐证某公司的违法行为。

二是食品标签检验报告不是判定标签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某公司生产涉案食品前,将标签送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了标签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认为,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和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的检验报告中配料表项目出具合格的结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不符合,该两种产品配料表中漏标几种配料,其合规性存疑。该检验报告充分说明,判定标签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法律法规,而不是检验报告。


来源: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热线

15201503266,15201603266,全国热线:400-008-2003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