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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1321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范围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施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查阅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查阅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确认填报内容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3.排污许可证变更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查阅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变更事项,提交变更申请,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附件2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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