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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刘士健 博士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食品保质期的标注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
01
“最佳食用日期”为“保质期”同义语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2.6 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7.5日期标示 无生产日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
以上条文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最佳食用日期”可以作为“保质期”的同义语。
02
为什么要将“最佳食用日期”作为“保质期”的同义语
一直以来,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保质期”,就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标明了产品的“变质期”,认为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就等同于食品已经腐败变质,完全不能食用,这实际上是一个认知误区。
在此,我们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一下讨论。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食用。保质期不是识别食物等产品是否变质的唯一标准,可能由于存放方式,环境等变化物质的过早变质,同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可能会是还没有腐败变质的食品。
最佳食用日期,则表明这个日期是产品的有效期,即过了这个日期,则产品的效力或作用等将不能够被保证。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最佳食用日期概念,以更好的帮助消费者理解保质期的定义。
03
如何标注“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
具体可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之A.4
A.4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包装最大面积不大于 35cm2时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 03 月 20 日;2010 年 03 月 20 日 23 时;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保质期可采用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有反馈意见的,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作者简介
刘士健 食品专业博士
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
“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
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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