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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刘士健 博士
长期以来,我们碰到多次食品企业求助,原因是其产品名称问题遭受投诉。投诉方提出:标注的产品名称不是其专用名称,对应条款是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是产品名称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对应条款是GB 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有反馈意见的,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作者简介
刘士健 食品专业博士
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
“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
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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