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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十大贡献!——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

发布时间:2020-03-22 浏览次数:3005

资料整理: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很多新的亮点,笔者通过参加培训,反复学习,汇总学习心得,列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十大贡献。

一、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明确主要负责人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定位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明确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制定公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单及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对存在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七、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八、明确了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情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九、经营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十、确立食品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定期对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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