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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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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定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原料、内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的采购,并索要原料及内包装材料对应批次的供货厂家内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每半年索要一次外检报告。做好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原料及包装材料的产品执行标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条:采购原料和包装材料,应当到证件齐全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该索取,存留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如果是网上订购和发货的,应和客服索要发票或有可查阅的供货相关信息。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货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三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该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六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工作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七条:原料及内包装材料采购入库前,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质检主管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第八条: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

第九条:采购记录包括原料进货台账、包材进货台账等,验收记录包括原料验收检验记录、包材验收检验记录等,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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