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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2768
出厂检验制度_202003271608029937.docx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质检部检验员负责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第二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检验员对终产品的检验。

第三条:出厂检验是公司对产品的最后一次质量考核,也是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客户要求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厂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条: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若公司没有合格的检验员,应由质检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五条:终产品检验完成后,由质检部检验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合格。若合格,则出具《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经食品安全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为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每一次终产品检验完成,检验员都应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记录应清晰、完整,并且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每批次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放存于专设的留样间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检验工作。

第九条:检验记录包括成品检测采样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单、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留样记录、检验室比对记录等。

以上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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