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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食品,可以标注“某某单位”监制吗?——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6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2543

作者:刘士健

很多企业向我们咨询,询问是否可以在委托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印制“某某单位监制”、“某某单位研发”或者“某某单位研制”等宣传用语?

从“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法理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法规标准禁止这样的行为,那么就是可行的。但是法规是否禁止这样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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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为监制单位的机构

“某某单位监制”,客观上说,实际是一种广告宣传的行为,是“某某单位”向消费者推荐这种食品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识别的是,哪些组织不能成为我们所说的“某某单位”,不能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原文附后),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单位,也就是不能标注“某某单位监制”的推荐性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成为推荐单位;

第二、食品行业协会不能成为推荐单位;

第三、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成为推荐单位;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成为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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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为监制单位的组织

如果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研发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监制、研发关系,可以在包装上进行标注,但是应具备以下证明文件,否则很可能被视为虚假宣传:

1.研发合同和研发记录等证明性文件;

2.监制的证据或者证明性文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现在食品安全责任巨大,根据笔者的经验,很多科研院所、研发单位已经明确拒绝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某某单位研发”等广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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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委托加工的食品企业可能会面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处罚(法律条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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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

  • 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

  • “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

  • 从事食品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培训,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安全以及食品法规与标准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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