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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中的订金,定金?——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7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2585

作者:刘士健



委托加工合同中,往往涉及到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支付订金,或者定金的情况,究竟使用哪个更准确,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下《担保法》的相关条款。


01


订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规定,因此“订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订金不能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02


定金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另外,定金的数额的多少,可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定金的生效日期,《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基于以上法律条款的分析,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都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准确选择使用“定金”或者“订金”。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

  • 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

  • “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

  • 从事食品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培训,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安全以及食品法规与标准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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