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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委托加工的注意事项——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8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4655

关于举办“食品标签恶意投诉举报应对与如何规避委托加工雷区”暨《食品安全管理师》等级鉴定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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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嘉 

食品委托加工,已经成为一种食品行业比较常见的模式。但是很多委托加工合同签订时,责任条款不清晰,经常会出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扯皮推诿,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

为了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加合理规范的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根据自己对法规标准的理解,结合多年的实际经验,编写《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和大家进行探讨。文中不足之处,还请高手指点。

今天探讨的问题是地理标志产品委托加工的相关注意事项。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主要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WTO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9年的8月17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2005年6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当年7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原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工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存的局面。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目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332号公告公布了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委托加工,常见问题如下: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外的企业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生产,同时受托企业也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及专用标志制作资格。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受托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是否过期

根据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很多企业对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有效期疏于审核,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2、不在保护范围内生产

有些企业以为只要用当地产的原料、按当地的工艺进行加工的产品,就可认为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选择了地理标志保护区域以外的企业进行生产,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3、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二次分装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允许分装。有些企业对产品(比如茶叶企业)进行二次分装后原包装上仍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4、超期使用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企业不了解最新的规定,可能导致在2020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仍使用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相应的法律条款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作者简介






陈嘉,食品化学与营养学专业博士,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教师,贵州省食品加工研究所客座教授,贵州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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