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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池建敏
有一个经销商问我,他和另外一个经销商准备委托同一家企业生产食品,在标签上,能够同时标注两家经销商作为委托方吗?他想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想只做一种标签,降低企业成本。
首先,我们查询了相关的标准,并没有找到在一个食品标签上标注两家委托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4.1.6.1.3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为什么GB 7718规定要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信息呢?笔者以为,主要还是从法律责任上进行界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个条款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是由生产经营者承担,既包括生产者,又包括经营者。如果是在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理应由生产者承担;如果因为委托方不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储运商品,产生的质量问题,就应该由委托方(经营者)承担。
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注两个委托方,而没有特别的说明,那么,产品在销售环节发现了质量问题,就很难分辨出这个问题商品是哪一家委托商委托生产的。所以,需要同时标注两个委托方时,就必须在标签上进行识别,该批产品具体是由哪个企业委托生产的,譬如可以采取以下类似方式:
委托方: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A)
上海某某食品公司(B)
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6日A
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立即辨识出是哪一家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了。
【作者简介】
池建敏,女,汉族,现为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技术专员,具有在食品行业近十年的工作管理经验,2016年在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已累计审核食品标签数千个,涉及数十种食品类别,在食品标签审核、制作及规范化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累计为百余家食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内容涉及企业顾问、工厂设计、生产许可办理、体系认证、企业标准备案、企业培训等。服务过的企业产品范围覆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酱腌菜、坚果、代用茶、固体饮料、调味料、即时鲜切、肉制品、蔬菜制品、食用菌、食糖、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糕点、水果制品、其他食品、保健食品等。
我们提供食品标签审核、食品标签类案件辩护文书编写、食品标签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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