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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复检吗?——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第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2497


作者:刘士健 博士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如果食品企业产品抽检不合格,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吗?如果申请复检,都需要完成什么程序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第四十二条,进行了补充说明。


【具体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条例解读】

问题一、产品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吗?

答: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

问题二、如果申请复检,有时间上的要求吗?

答: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问题三、向什么部门申请复检呢?

答: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问题四、申请复检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问题五、对于复检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问题六、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要求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吗?

答:不可以。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问题七、如果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还可以申请再次复检吗?

答:不可以。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问题八、复检机构可以拒绝复检任务吗?

答: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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