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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老板被处罚!——解读《2019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及关联条款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4842


作者:刘士健 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到违法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十倍!


【具体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例解读】

一、违法单位里可能面临罚款的人员都有哪些?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负责人。

笔者理解,主要指的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等。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笔者理解,主要指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或者流程的直接主管人员。

(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笔者理解,主要指的是从事具体工作产生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对人员进行罚款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指的是生产者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仍然违法生产类似的行为,譬如知道所用原料是病死猪肉,但是仍然加工使用的行为等。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譬如生产者知道所生产的食品是婴幼儿食品或者特殊食品,知道其消费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或者特殊人群,但是为了利益仍然掺杂掺假,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相关人员也会被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四、如果只是食品标签不合格,相关人员不会被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明确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不能使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款?

在以往的违法事件中,估计很多当事员工都在想,这个事是老板让我做的,不做不行,反正出了事都由老板来承担,我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个条款,可能会倒逼相关人员在面对违法情况时,将会三思而后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员工成为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帮凶”的局面!


六、《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执法难点思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界定的是:当出现了食品安全法条例中界定的范围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注意,这一条款指的是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那么,对于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或者刚毕业参加工作不到一年的员工,就不存在计算基数一说,又该如何计算和界定呢?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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