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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食品生产企业接到处罚通知后,往往想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各种“关系”,去减轻自己的处罚。但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不管是找“渠道”,还是通“关系”,都很难将处罚减轻,所以有的企业就会抱怨监管人员不讲人情,不给面子。实际上,企业不知道,如果监管人员随意减轻处罚后,将会面临比较严重的后果:
第一,很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情况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提醒:如果由于监管人员的原因,导致处罚金额减少数额超过30万元的时候,就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第二,很可能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很可能违反行政复议法,遭受处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我们提供食品标签审核、食品标签类案件辩护文书编写、食品标签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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