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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2 浏览次数:908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稽查总队,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供应,支持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规定,现就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试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对粮食加工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等既是百姓生活必需品,也是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企业自主自愿前提下,试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许可事项,不再组织审查人员开展现场审查,由企业在申请许可前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并做出承诺,切实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延长食品生产许可期限

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可免于现场核查,有效期顺延六个月。 


工作要求

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安监控中心、食品审查技术机构和各区局加大证后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力度,对疫情期间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到期顺延许可证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发现企业实际情况和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 


原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生产处反映。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因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中出现工作失误,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追究失误责任。本通知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联系人:杨延杰 

联系电话:010-82691703 


附件: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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