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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的雷区——企业标准的备案——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4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2098

作者:陈嘉



食品委托加工,已经成为一种食品行业比较常见的模式。但是很多委托加工合同签订时,责任条款不清晰,经常会出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扯皮推诿,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

为了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加合理规范的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根据自己对法规标准的理解,结合多年的实际经验,编写《委托加工专栏系列连载文章》,和大家进行探讨。文中不足之处,还请高手指点。

今天探讨的问题是,委托加工产品执行标准的相关问题。




01
委托加工食品的法定责任主体

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 4.1.1  在食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委托加工的食品也不例外。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若执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时,就涉及到企业标准的备案问题。由于委托加工的特殊法律关系,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是应该由委托方备案,还是受托方(加工方)备案呢?这个问题,本质上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但对于委托加工的情况而言,委托方是食品经营者、受托方是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仍容易产生混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即,从委托加工的角度来说,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






02
委托加工食品执行标准备案

根据上述分析,从法律层面上讲,委托加工的食品,企业标准应由委托方进行备案。实际执行中,各地监管部门出于简化或规范办事流程等的需要,对企业标准的备案流程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企业可以先咨询当地的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备案。

(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3)如果委托方仅为销售企业,无相关生产标准,可以使用受托方制订的企业标准,并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03
相应的法律条款

1、《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2、《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但是在企标登记备案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中明确指出适用本标准的食品是否委托生产(如是,请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及地址)

3、《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4、《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作者简介



陈嘉

食品化学与营养学专业博士,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教师,贵州省食品加工研究所客座教授,贵州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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