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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487

解读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6.1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概述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能够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同时有利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标签进行自我展示,因此,做好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我国在食品标签方面发布的第一个标准是GB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意味着将食品标签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共经历三次修订: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现行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由我国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 发布,2012年4月20 实施。

1.6.2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范围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两类产品,分别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指的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也可以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指的是这类产品供应给其他食品生产者(包括餐饮服务)而不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譬如大包装形式的味精、调味料等,这类食品标签需要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相同规定执行。

GB 7718-2011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在制作食品标签时也可以参照GB 7718-2011执行。

1.6.3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1.6.4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提到的术语总共有7个,分别是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根据这个定义,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该产品是预先制作的产品;第二,该产品是采取定量包装形式并且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上进行了定量标识。

食品标签,指的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根据这个定义,食品标签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直接把文字、图形和符号直接印刷在食品的包装容器上;第二种形式则是通过制作不干胶形式的标贴,粘贴在食品的包装容器上。一切说明物,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包括可以采取吊牌、附签或者商标等形式。

配料,指的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根据这个定义,只要是在食品生产加工时,添加的所有物料,包括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都属于配料的范畴,配料的体现形式可以是直接存在的状态,也可以是“以改性形式”存在的状态,“改性形式”指的是加工食品时,原料的属性已经发生了改变。

生产日期,也可以标注为制造日期,指的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但是均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根据这一定义,生产日期指的是食品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销售单元,指的是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的最小包装形式。

保质期,指的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根据这个定义,保质期,指的是在这个期限内,食品在包装未受到损害,同时贮存条件符合要求的状态下,产品能够保持其固有的品质,这个日期,往往都是是生产企业通过产品保质期验证或者其依据其经验后得到的最佳食用的时间期限。对于食品来说,有保质期和保存期两个提法,保存期指的的食品食用的最后期限,而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限。

规格,指的是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根据这一定义,规格强调的是最小销售单元内的净含量和产品件数的关系,往往与产品的净含量有关,譬如可以标注为“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5”。

主要展示版面,指的是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容易被观察到的表面,指的是消费者不需要花时间专门去寻找,就可以看得到的部位,譬如四方体的最大展示版面,圆柱形商品可平视侧面,均属于容易被观察到的表面。一般来说,最大展示版面均可看待为主要展示版面。

1.6.5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标示内容和要求

(1)食品名称

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食品名称应标示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在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上。

食品名称应使用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也就是能够反应食品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候能够根据名称马上联想到这种食品的本质。 

在食品名称选择上,首先考虑这类食品是否已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如果需要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标准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选择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词语。

(2)配料表的要求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但是,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作为引导词。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譬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某些食品配料可以采取特有的标注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标注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可以标注“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可以标注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可以标注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可以标示为“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可以标注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对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有的配料,需要进行定量标示。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3)净含量和规格。

根据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净含量,指的是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净含量的标示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引导词“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产品的体现形式选择计量单位。对于液态食品,计量单位使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表示;对于固态食品,计量单位使用质量克(g)、千克(kg);对于半固态或黏性食品,计量单位使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净含量大小不同时,应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体积以1000mL、质量以1000g为分界线。当净含量小于1000mL或1000g时,计量单位应选择毫升(mL)(ml)或者克(g),当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00mL或1000g时,计量单位应选择升(L)(l)或者千克(kg)。

净含量字符的高度与净含量的大小直接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都不得低于2mm。当净含量≤50 mL(或g)时,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2mm;当净含量>50 mL(或g)并且200 mL(或g)时,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3mm;当净含量>200 mL(或g)并且1L(或kg)时,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4mm;当净含量>1L(或kg)时,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6mm。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譬如“净含量:425克,固形物不低于255”。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食品,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对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产地”指的是产品实际生产,形成销售单元的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产品的实际产地就是生产者的注册地址,与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地址是同一个地址,可以不用另外标注“产地”项。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日期标示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具体标注形式以符合我国老百姓习惯为宜,可以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譬如标注为2021年07月20日。

当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标示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第二种方式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日期标示,如果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譬如“见瓶盖”、“见封口处”等形式。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在已有的标签上,不能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可以采用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

(6)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譬如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 %。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不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识我国的产品标准代号。

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9)辐照食品标示要求

辐照食品,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按照安全要求的剂量,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辐照处理过的任何配料,也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10)转基因食品标示要求

GB 7718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版)》,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11)营养标签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执行。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12)质量(品质)等级

预包装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相应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标签上所标示的产品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的,不需要标示质量等级。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质量等级。如果标示了质量等级,则应确保真实、准确。

1.6.6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豁免标示内容

因为食品本身的特性,以及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GB 7718有相应的豁免标示规定。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包括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味精;二是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这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1.6.7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批号是指产品生产的批次号。批号的标识方式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根据产品需要,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致敏物质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

GB 7718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致敏物质的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主选择。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参考书目

(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2015.3重印).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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